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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对**审刑事公诉案件中,当事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,部分共同被害人或者部分共同被告人未参加诉讼的,人民法院是否应当通知共同诉讼的其他当事人参加诉讼问题的批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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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**审刑事公诉案件中,当事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,部分共同被害人或者部分共同被告人未参加诉讼的,人民法院是否应当通知共同诉讼的其他当事人参加诉讼问题的批复

时效性:    现行有效

发文机关:  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

文号:      粤高法〔2000〕195号

发文日期:   2000年12月08日

施行日期:   2000年12月08日

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:

你院穗中法[2000]36号请示收悉。经研究,现答复如下:

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执行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》**百条、《民事诉讼法》**百一十九条、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,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,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;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被告人没有参加诉讼的,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。

此复

二000年十二月八日


文章分类: 法律法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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